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簡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馬簡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國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明志 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莊國顯持以妨害公務之廢棄舊機車殼,雖為被告所
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扣案,本院衡酌該舊機車殼
並非違禁物,為避免日後為執行沒收或追徵價額而過度耗費
司法資源,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135條第1項、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
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映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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