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801號
原   告 周信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履行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記載:「契約編號LSS052及
  LSS052」之記載,與事實理由及所提出兩造簽訂之委託培育
   牛樟芝 契約書所載之編號不符,此分原告應具狀報,如有誤
  應正之,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載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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