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801號
原 告 周信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履行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記載:「契約編號LSS052及
LSS052」之記載,與事實理由及所提出兩造簽訂之委託培育
牛樟芝 契約書所載之編號不符,此分原告應具狀報,如有誤
應正之,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載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