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47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宥和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分監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
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