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54號上訴人 楊蕙萍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周凱劇場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詹惠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因非財產權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