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 王國興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謝秀琳
吳怡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222,000元,該裁定業於112年3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答詢表2份在卷可憑。是原告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法應予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婉如
法官劉容妤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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