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昆晃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昆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昆晃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