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6號聲請人 郭維吉 代理人 許文哲 律師( 法扶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郭維吉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2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依法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2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核屬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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