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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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宜賢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宜賢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顏宜賢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起執行羈押,至106年4月25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4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何志通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