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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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 陳報 財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87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 孫毓華 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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