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告丙○○
丁○○被告乙○○
建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關於拆屋還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32,390元(土地面積約63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4,010元=21,732,3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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