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
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士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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