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
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士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