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12號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上訴人 姚孟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冒佩妤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12號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上訴人 姚孟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