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6號再審原告 李宗雄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鈺美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4年度小上字第6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9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諄
法官譚德周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