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262號上訴人 蔡德忠
張美琴 蔡沁育 蔡騏鴻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 律師被上訴人 許萬福
許勤珠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聲請閱覽下列卷證,並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裁全字第521號、本院108年度抗字第415號假扣押卷。
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裁全字第618號、108年度執全字第233號假扣押卷。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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