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泰豪
王祥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被告陳泰豪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2、18、19部分,被告王祥宇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8部分,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