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黃柏誠

債務人 張慧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並應向債權人給付2,076,06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並應向債權人給付105,256元,及其中本金103,18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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