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丁建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書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應計付新臺幣伍佰肆拾玖元之國外交易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