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請人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代理人 蔡幸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2年2月24日

1,185元

CSA0246215

002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2年5月31日

2,472元

CSA0246500

003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1年11月30日

2,493元

CSA0245936

004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09年12月31日

148元

CSA0238444

005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09年4月30日

1,151元

CSA0237783

006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09年3月31日

972元

CSA0237683

007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2年3月31日

1,170元

CSA024628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