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代理人 蔡幸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112年2月24日
1,185元
CSA0246215
002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2年5月31日
2,472元
CSA0246500
003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1年11月30日
2,493元
CSA0245936
004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09年12月31日
148元
CSA0238444
005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09年4月30日
1,151元
CSA0237783
006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09年3月31日
972元
CSA0237683
007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2年3月31日
1,170元
CSA024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