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3號
聲請人 楊順發
相對人 黃怡青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係爭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650,000元因未約定利率,故利息超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部分,依票據法第124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77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8月9日
1,3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3日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77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2
113年8月9日
6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3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