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34號上訴人 許虹翎 被上訴人晨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人銘 被上訴人 劉俊成
楊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勞訴字第13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於其所主張勞動契約終止無效時即民國106年3月23日時約為55歲8個月,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約尚有9年4個月,是本件上訴人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3,454,080元(計算式:
依上訴人主張之每月薪資30840元/月×12月/年×9年+每月薪資30840元/月×4月=3,454,080元),又聲明第3項為請求被上訴人晨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聲明第2項、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54,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881元,然本件上訴人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6,441元(52,881÷2=2644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聲明第四項係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1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28,931元(26,441+2,490=28,931),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