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告飛鵬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川連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水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5,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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