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佩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佩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第3行「事業股份有限」後補充「公司」等字;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4行中「現場照片」修正為「照片」等字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佩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年輕卻不思正途獲取財物,自稱因未帶錢出門,而為本件犯罪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竊取財物之種類、數量及價值,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受之損害,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取之財物已返還告訴人,暨被告自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業,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即黑胡椒豬排便當1個、炸雞捲1份、明太子可頌1個、起司玉米麵包1個、多啦A夢小蛋糕1個、科學麵家庭號1袋、舒潔濕式衛生紙1串、雪印北海道100起司棒1包、舒潔女性濕式衛生紙1組、春風HELLOKITTY袖珍面紙1組、統一飲冰室茶集2罐(紅奶茶、綠奶茶各1罐)、 馬修 嚴選紅心芭樂優格飲1瓶、光泉低脂鮮乳1盒、超短隱形襪3雙,均已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588號被告黃佩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佩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2日16時34分許,前往位在嘉義市○區○○路○段000號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下稱大潤發公司)嘉義店,徒手竊得黑胡椒豬排便當1個、炸雞捲1份、明太子可頌1個、起司玉米麵包1個、多啦A夢小蛋糕1個、科學麵家庭號1袋、舒潔濕式衛生紙1串、雪印北海道100起司棒1包、舒潔女性濕式衛生紙1組、春風HELLOKITTY袖珍面紙1組、統一飲冰室茶集2罐(紅奶茶、綠奶茶各1罐)、馬修嚴選紅心芭樂優格飲1瓶、光泉低脂鮮乳1盒、超短隱形襪3雙(市價共計新台幣『下同』749元),均業經發還大潤發嘉義店),未經結帳即離去。嗣經大潤發公司嘉義店安管課課員林○○,查看監視器畫面後攔下黃佩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大潤發公司委請林○○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佩旋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大潤發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林○○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檢察官陳昱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龔玥樺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