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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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3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 曾子庭 (原名 曾千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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