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73號聲請人 蔡玉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馨萱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4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義豐傢俱有限公司 劉秉義 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10年5月15日69,300元NY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