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吳立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日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