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24號原告博邁特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房秀珠 訴訟代理人 王秉信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0,699元,惟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具狀追加請求金額,並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539萬9,20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9萬9,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4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萬0,699元,尚應補繳1萬3,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