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66號原告 李建超 (即 陳桂花 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陳怡安 律師原告 陳克綺 (即陳桂花承受訴訟人)
陳伶瑋 (即陳桂花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 陳富泯 (即陳桂花承受訴訟人)
陳俊廷 (即陳桂花承受訴訟人)被告普麗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貽婷 被告 張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系爭投資協議書之定性及訴外人 王玉蘭 是否亦為系爭投資協議書之當事人均有疑義,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