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曾鈺芸 被告 謝明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3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吳金玫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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