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95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懿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91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4303號),前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本案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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