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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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倪瑞奇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瑞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瑞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倪瑞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經本院於101年11月30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18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1年12月17日確定,並有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書1件在卷可稽(以下簡稱甲案);再其另經本院於101年11月27日以101年度訴字第738號判處有期徒刑6,於102年1月2日確定,並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38號刑事判決書1件在卷可徵(以下簡稱乙案)。嗣上開甲乙案罪刑之接續執行,而本件受刑人自101年7月11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3年9月19日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月17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2月6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上開核准假釋函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在案,且其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所餘刑期中無訛,應堪認定。
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無訛,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施鴻均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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