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柏齊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聲請意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爰依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逕予更正)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並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侵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併附條件(詳如該判決主文所示)予以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嗣因受刑人未履行緩刑條件,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撤緩字第93號撤銷其緩刑宣告,經其抗告後,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
101年度抗字第20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而於102年
7月2日入監執行等各節,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撤緩字第93號裁定附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5月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4月11日。法務部矯正署乃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且本院為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賴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