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9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
丙○○
號上1人財產管理人乙○○○被上訴人庚○○
己○○戊○○
號4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94年訴字第189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捌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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