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46號原告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智育 律師
李岳洋 律師 黃映智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