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21號再審原告 謝隆昌 再審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