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4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YOONNARA(韓國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YOONNAR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YOONNARA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82號改判處有期徒刑12年,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台上字第600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