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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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75號原告 劉麗玉 被告 鄒杰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游智棋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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