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原告 林雪雲 被告 姜克勤
李佩芝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 律師
滕澤珩 律師 謝其演 律師 洪玉珊 律師 王彥期 律師被告 陳閎縯
5樓 陳則瑋 (英文姓Chen;英文名BryanTsewei)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