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佔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451號上訴人 許烽緯 ( 許木林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被上訴人 曾黃秀玉
曾正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 律師
李宜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佔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