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52號聲請人 陳鵬程 代理人 劉基泉 相對人陳 李阿枝 關係人 陳英嶽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陳李阿枝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指定陳鵬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陳英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於民國92年1月間起,因病長期臥床經送醫診治不見起色,致有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之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建議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關係人陳英嶽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診斷證明書等件為據,本院於鑑定人即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 王鴻松 醫師前審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經點呼後相對人無反應;並斟酌前開鑑定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於十多年前中風後開始逐漸無法走路,大部分時間臥床,認知能力變差,自我照顧能力下降,生活無法自理,意識漸不清。個案目前需他人全時照護,意識不清,無法言語,雖張開眼睛但無法溝通,其記憶力、定向力、理解判斷力及計算能力均極差或喪失,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無回復可能性,不具能完全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建議可為監護宣告等情,有該院102年7月17日彰醫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成年監護宣告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陳鵬程及關係人陳英嶽分為受監護宣告人之長
子、次子,有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數份在卷可按;又聲請人陳鵬程聲明建議法院選任其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由關係人陳英嶽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之子女陳英嶽、 陳君豪陳麗瓊 以書面表示同意;聲請人陳鵬程並由其代理人於本院鑑定時到場表示,本件聲請是為辦理繼承相關事宜,並表示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關係人陳英嶽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適宜,以上有同意書一紙及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憑;是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陳鵬程任監護人,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陳鵬程為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陳英嶽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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