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開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開清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唐開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四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書附表編號1、2誤為本院)、本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49號、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8號),且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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