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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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侑成 相對人 蘇鎮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1月28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04年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24,000,000元,
分別為①1,960,000元②17,240,000元③4,80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為①自104年2月3日起至114年2月3日止②自104年2月3日起至114年2月3日止③自104年2月3日起至111年2月3日止,按月攤還本息;相對人於107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5,500,000元,分別為④3,800,000元⑤1,70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為④自107年12月18日起至117年12月18日止⑤自107年12月18日起至112年12月18日止,按月攤還本息。
詎自110年5月3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清償,尚欠共計15,573,30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上開借款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個人借款契約、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授信交易明細、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以上均為影本),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使用│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分區│平方公尺││├─┼──┼──┼──┼───┼────┼────┼─────────┤│1│高雄│鳥松│ 大竹 │868│(空白)│422.96│全部│├─┼──┼──┼──┼───┼────┼────┼─────────┤│2│高雄│鳥松│大竹│870│(空白)│339.84│全部│├─┼──┼──┼──┼───┼────┼────┼─────────┤│3│高雄│鳥松│大竹│870-1│(空白)│11.34│全部│├─┼──┼──┼──┼───┼────┼────┼─────────┤│4│高雄│鳥松│大竹│871│(空白)│3,460.68│全部│├─┼──┼──┼──┼───┼────┼────┼─────────┤│5│高雄│鳥松│大竹│871-1│(空白)│0.67│全部│├─┼──┼──┼──┼───┼────┼────┼─────────┤│6│高雄│鳥松│大竹│872│(空白)│80.98│全部│├─┼──┼──┼──┼───┼────┼────┼─────────┤│7│高雄│鳥松│大竹│872-1│(空白)│33.14│全部│└─┴──┴──┴──┴───┴────┴────┴─────────┘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