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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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業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業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林業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倘若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和為重,而不利於被告,即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林業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因如附表編號1、編號3至編號10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年9月27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編號11至編號12所示之罪則確係於此之前所犯,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編號11至編號12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9所示之罪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上開12罪經受刑人請求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各該刑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等在卷可稽,經核與上開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確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宣告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3至編號9所示之宣告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6月、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宣告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11至編號12之宣告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受內部性界限之規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屬屬相同或相類之犯罪類型,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而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附表:
┌────────┬──────────┬──────────┬──────────┐│編號│1│2│3│├────────┼──────────┼──────────┼──────────┤││││轉讓禁藥罪││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書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予更正)│├────────┼──────────┼──────────┼──────────┤│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時間│105年11月21日│105年11月11日│105年11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5年度偵字第26341號│5年度偵字第26341號│5年度偵字第2634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7│、106年度毒偵字第67│、106年度毒偵字第67││年度案號│8號、106年度偵字第│8號、106年度偵字第│8號、106年度偵字第│││1096號│1096號│109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7日│107年9月27日│107年9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107年度台上字第4953│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27日│107年12月19日│107年9月27日│││確定日期││││├───┴────┼──────────┴──────────┴──────────┤││編號1-2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備註│編號3-9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10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4│5│6│├────────┼──────────┼──────────┼──────────┤│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時間│105年11月21日│105年9月15日│105年11月3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5年度偵字第26341號│5年度偵字第26341號│5年度偵字第2634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7│、106年度毒偵字第67│、106年度毒偵字第67││年度案號│8號、106年度偵字第│8號、106年度偵字第│8號、106年度偵字第│││1096號│1096號│109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7日│107年9月27日│107年9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27日│107年9月27日│107年9月27日│││確定日期││││├───┴────┼──────────┴──────────┴──────────┤││編號1-2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備註│編號3-9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10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7│8│9│├────────┼──────────┼──────────┼──────────┤│││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聲請書誤載為藥事法│轉讓禁藥罪││││應予更正)││├────────┼──────────┼──────────┼──────────┤│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時間│105年11月5日│105年11月11日│105年11月21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5年度偵字第26341號│5年度偵字第26341號│5年度偵字第2634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7│、106年度毒偵字第67│、106年度毒偵字第67││年度案號│8號、106年度偵字第│8號、106年度偵字第│8號、106年度偵字第│││1096號│1096號│109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7日│107年9月27日│107年9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27日│107年9月27日│107年9月27日│││確定日期││││├───┴────┼──────────┴──────────┴──────────┤││編號1-2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備註│編號3-9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10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元折算1日。│││├────────┼──────────┼──────────┼──────────┤│犯罪時間│105年11月21日│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16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5年度偵字第2634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06年度毒偵字第67│7年度毒偵字第4852號│7年度毒偵字第4852號││年度案號│8號、106年度偵字第│││││109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109年度審訴緝字第24│109年度審訴緝字第2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7日│109年4月27日│109年4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28│109年度審訴緝字第24│109年度審訴緝字第24││││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27日│109年7月10日│109年7月10日│││確定日期││││├───┴────┼──────────┼──────────┴──────────┤││編號1-2業經臺灣高等│編號11-12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緝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6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3-9業經本院106│││備註│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10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