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603號債權人 陳淑貞 債務人 賴麗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其僅提出債務人簽發新臺幣貳拾萬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釋明本件何以得請求逾新臺幣貳拾萬元之部分,並更正正確之請求金額,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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