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更一字第1號原告 林湘瑩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 律師被告鑫鈺珠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怡 被告 皇雍寶石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菁穗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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