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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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20號聲請人恒良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 坤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又甄附表: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恒良機械有│合作金庫銀│110年4月30│34,125元│RK0000000││││限公司李玉│行三重分行│日││││││坤││││││├───┼─────┼─────┼──────┼─────┼─────┼──┤│2│恒良機械有│合作金庫銀│110年5月5│16,800元│RK0000000││││限公司李玉│行三重分行│日││││││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