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趙公溪
趙苡婷 趙珮廷 被告 陳訓徹
李華恩 李正方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敏夫 上列被告因99年度自字第5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李華恩、李正方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部分業於民國98年6月8日經本院判決自訴不受理,被告陳訓徹被訴殺人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101年
7月20日判決被告無罪,揆諸首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吳元曜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