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櫻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慧 訴訟代理人 黃士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明焜┌──────────────────────────────────────────────────────┐│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田德炘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埔│101年1月10日│114,540元│AA三七六一九六│││││心分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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