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988號
原 告 銘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複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 律師
莊安田 律師
被 告 李明憲 即華濟醫院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及訴外人甲○○涉有偽造文書等
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五年交查字第一○六九號案件偵查終結以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經查,原告乙○○所涉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已經檢察官不起訴
處分,有九十六年偵字第六九三○號不起訴處分書一紙附卷
可參,為此爰撤銷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