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9號聲請人泰陽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新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仁佑 土木包工業、 吳聲宗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本票原本。
㈢相對人仁佑土木包工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暨其負責人吳
張菊、相對人吳聲宗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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