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02號
原 告 梅琳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RAFANANSHERALYNCALIMPONG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俊睿